28圈体育,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1-17 11:43: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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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我市旅游高质量发展,不断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公告如下:

  (一)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标明“旅游促进条例立法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E1512室,邮政编码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旅游促进条例立法意见”字样。联系电线。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推动济南市旅游业成为新兴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与促进、服务与保障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发挥泉水特色资源优势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亚文化之都”品牌效应,打造泉水之都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独具特色的泉水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资源普查、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宣传推广、监督管理,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设施建设。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投资促进、气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八条旅游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鼓励和支持旅游业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和协作,开展旅游产品开发、市场调研和推广、行业培训等活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本区域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旅游发展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要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分类、评价,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推动旅游资源有效保护、优化整合和有序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建立旅游产业孵化平台,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及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规划预留、用地指标保障等方式,保障旅游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建设用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在年度土地供应中合理安排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方式,为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等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与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泉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完善泉水旅游基础设施,打造泉水旅游产品,举办泉水节庆活动,培育特色泉水旅游品牌。

  推进“济南泉·城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28圈体育,,实施申遗要素点综合保护和修缮工程,推进遗产监测系统和遗产展示系统建设。

  整合市区内外优势泉水和泉群资源,推出泉水游览主题线路。加强泉水深度游和衍生品开发,举办泉水主题文旅活动,打造提升泉水宴、泉水民居、泉水浴场、泉水演艺等特色品牌和项目。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资源保护,挖掘和整合黄河济南段资源特色,鼓励建设一批以黄河文化为主题的标志性景点,打造独具特色的黄河文化旅游品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旅游商品的创意研发,鼓励开展黄河主题影视制作、文化会展、演艺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推动龙山文化、齐鲁文化、嬴秦文化、名士文化等标志性地域历史文化传承弘扬,打造提升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依托明府城、老商埠等历史文化街区或传统风貌建筑,丰富产品供给,增加体验互动,推出融自然风光、历史文化、休闲时尚于一体的特色旅游线路。

  鼓励和支持依托城子崖、齐长城、灵岩寺、四门塔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李清照、辛弃疾、曾巩等名人纪念馆群,丰富文化内涵,健全旅游设施,推动文物活化利用,提升文化旅游功能。

  鼓励和支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途体验场馆和基地,开发具有济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品。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革命旧址、纪念设施等红色旅游资源,推进红色文化主题景区开发建设,加强红色文化保护和弘扬,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引领,在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城乡居民结合当地人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和农事活动场景,依法从事旅游民宿经营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团队参与旅游民宿建设和经营,培养品质内涵丰富、具有区域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旅游民宿开办流程便利化改革。

  第二十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本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进行旅游宣传,扩大城市旅游品牌影响力。

  商务、体育、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在组织重大经贸、会展、体育等活动中,应当协同配合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济南特色的泉水文化、历史文化、工业文化、商业文化、民俗文化等资源,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开展研学旅游活动。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相融合,发挥“曲山艺海”传统资源优势,鼓励传统艺术创新性发展,打造特色型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创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开发制造业认知和体验、工业科普等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利用医疗康养资源、温泉资源、生态资源,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康养旅游项目,推动医养健康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旅游景区等利用济南特色文化资源,研发和推广文化主题文创产品、乡村创意产品、特色非遗产品、工业旅游纪念品,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规划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开发夜间游览、餐饮美食、文化体验等旅游产品,丰富夜游、夜赏、夜品等消费体验,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投资和建设星级酒店以及其他主题、类型的高品质旅游饭店,满足旅游市场多样化需求,在信贷支持、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景区发展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旅游景区提质焕新,挖掘文化内涵,创新举办节庆活动、特色演出和互动体验性项目,开发销售体现旅游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提升服务品质和游客满意度水平。

  第三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旅行社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客源,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景区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重点旅游民宿衔接,完善公路、铁路沿线服务区和交通枢纽等旅游服务设施功能。

  鼓励和支持依托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特色产品销售网点等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鼓励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公安、城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旺季车辆停放措施,在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和景区景点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综合运用移动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整合旅游、交通、气象、测绘等信息,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道路通行、游客接待量等实时信息。

  推进旅游相关数据开放共享,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开发虚拟展示、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

  第四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服务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参与制订、修订涉旅标准。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旅游管理、企业运营、乡村旅游等专业人才培养,推进旅游智库建设和旅游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产业研究,完善产学研机制建设,推进旅游业态融合发展和创新升级。

  第四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商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导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导游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准确记录导游培训和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推动建立体现导游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执业贡献、从业年限等综合素质的职业评价制度。

  第四十四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在文明旅游引导、旅游咨询、翻译接待、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十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协调、投诉快速反应、执法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旅游相关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警务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和完善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第四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的办理机制,公布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研判区域内旅游景区、住宿、交通、气象、地质灾害、重要节庆赛事等信息,对区域旅游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四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和救助技能培训。

  旅游经营者应当关注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引导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产品,妥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第四十九条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教育培训、产品推介销售等形式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第五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是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起草、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25年地方性立法审议项目。现将《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今年5.19“中国旅游日”前夕,习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渐强,日益成为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习为旅游业发展明确了产业定位,我国旅游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制定《条例》就是在新的发展时期,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发展与安全,着力完善全市旅游业发展体系,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为目标,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制定《条例》就是进一步确立旅游作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的地位,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握新趋势新特征,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功能区)共同抓好旅游业的紧迫感责任感,奋力实现旅游业发展的新突破,努力将济南打造成为全国一流文旅休闲城市和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加快推进济南文化强市、旅游强市建设。

  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实现文旅消费产品更加多元、体系更加健全、布局更加合理、结构更加科学、环境更加优化。《条例》将在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财政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考核督查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保障文旅消费质量和水平持续提升,凸现文旅消费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立法调研。2022年5月,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济南大学法学院成立《条例》立法课题组,向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各相关旅业协会、各相关处室征集《条例》立法建议。2023年,联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委会、市司法局赴最近两年内出台旅游促进条例的南宁、泉州、常州开展立法考察调研,并赴章丘、莱芜、槐荫、商河等区县开展《条例》立法交流座谈。

  (二)《条例》起草。立法课题组在汇总调研成果和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分析国内先进城市旅游立法经验,于2023年3月形成《条例》草案,并向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各相关旅业协会、各相关处室征求修改意见。2024年7月,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室,市司法局立法处举办《条例》修改论证会并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5年济南市立法审议类项目。

  (三)立法依据。《条例》遵照习对旅游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基本遵循,借鉴和融合了《泉州市文化旅游促进条例》、《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等先进旅游城市立法经验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山东省相关旅游业发展意见文件,立足济南泉水特色资源优势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亚文化之都”品牌效应,着力打造世界泉水之都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

  《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促进、服务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其核心内容是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以及旅游市场综合协调监管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分类分机制、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等,通过旅游业发展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旅游业行、住、吃、游、购、娱六大要素有机整合,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新兴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

  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旅游促进发展职责。

  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在年度土地供应中合理安排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探索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方式,为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突出泉水文化、黄河文化、历史文化三条主线,推进“济南泉·城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黄河文化主题标志性景点、明府城和老商埠等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品质提升,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创新等,全面提升济南旅游品牌形象,扩大城市旅游品牌影响力。

  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持续培育“文旅+百业”“百业+文旅”融合发展业态,促进旅游与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发展。重点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夜间旅游、文化旅游演艺等业态,开发特色旅游文创产品,支持旅游民宿做强做大,加强对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和旅行社三大核心旅游要素的政策扶持,引导旅游产业链有机融合发展。

  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区县、相关部门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职责。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景区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重点旅游民宿衔接;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

  会同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协调、投诉快速反应、执法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促进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济南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亚文化之都,是拥有“山、泉、湖、河、城”独特风貌的世界泉水之都,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相28圈体育,得益彰。《条例》中突出发展历史文化旅游产品,培育泉水文化特色品牌,打造黄河文化旅游品牌,加强红色文化保护与弘扬,鼓励打造特色型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努力提升济南旅游文化内涵和品牌影响力,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品牌形象和城市文化形象。

  进一步发挥旅游在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综合带动作用,立足“旅游+百业”“百业+旅游”,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培育旅游新业态,持续发展旅游新质生产力,更好满足市民游客文旅需求,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打造民生产业、幸福产业,建设宜居、宜游城市,《条例》立足全域旅游发展模式,从旅游全产业链综合考虑统筹发展问题,既涵盖宏观层面的旅游业综合协调发展机制、旅游产品培育机制、旅游公共设施保障机制、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问题,也涉及微观层面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发展促进;既充分发挥政府层面在智慧旅游、人才培养、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引导促进作用,也着力解决市场层面的旅游业行业组织、导游服务质量、旅游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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