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企业和群众所思所盼,深化服务型执法改革创新,实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执法新模式,持续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2024年6月,当事人在某平台发布的“OA底板面层铺贴1.8mmPVC地板贴纸自粘地板仿木纹纹理”商品介绍中,将“商品属性栏--是否有专利”标注为“是”,实际上,该产品并非专利产品,无专利号码。
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将“是否有专利”栏中更改标注为“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且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28圈体育,、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
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广告活动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及自制饮品销售,但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销售冷食类食品及自制饮品:“生鱼片拼盘”1份,售价150元;“大杯自制樱桃酒”1杯,售价30元;“自制百香果蜂蜜气泡水”1杯,售价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不再销售自制饮品,并于2024年8月21日办理增项,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系初次违法,28圈体育,制售的食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28圈体育,,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2024年8月3日,当事人从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1盒(20袋)涉案辣条,采购价15元/盒,售价1元/袋。
涉案辣条生产日期2024年7月1日,保质期4个月,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18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系初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货值金额较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7月13日,当事人将4瓶某品牌进口红酒售出,该4瓶进口红酒未贴有中文标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来源,涉案红酒数量较少,系初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进行整改,对其他待售进口红酒全面排查,未发现未贴中文标签进口红酒,没有证据证明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9月6日,当事人从旅顺口区某贸易商行采购某品牌香肠30袋(45克/袋),进货价1.7元/袋,售价2元/袋。
涉案香肠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保质期120天,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28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索取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供货清单,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出召回公告,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涉案“香肠”共计2袋,货值金额较低。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近年来,大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服务新举措,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实施差异化处置,对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免罚,督促限期整改,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助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28圈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