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水果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散装食品,但因当事人首次违法,立即改正,且从未对外销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决定作出了对该水果店不予处罚的决定。这也是义乌首例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作出的“首违不罚”案例。
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宅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某水果店货柜上放着待售的散装瓜子,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经了解,水果店负责人表示以前只销售水果,有消费者来问有没有零食。他想着拓宽销路,就购入了散装瓜子用于销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销售散装食品需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天,执法人员对该水果店无证经营散装瓜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散装瓜子相关标签标识齐全、经营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南宫·NG28,,并且当事人未对外出售过散装瓜子。
今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并立即改正,并且从未对外销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1项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近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兰江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一家茶叶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一饼福鼎老白茶,包装上标有品名、净含量、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等内容,但未标明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信息,商家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茶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调查,这家店属于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且已积极改正,符合《清单》“首违不罚”的要求,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这也是兰溪首例依据《清单》作出的“首违不罚”案例。
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玻璃货柜发现待售的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2桶,其外包装印有“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 “20240105 SH2219:40”“油炸方便面 净含量:面饼+配料120克,面饼:82.5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代码:标示于桶底或收缩膜上”等字样。
“上述食品进价为每桶3.75元,售价为每桶4.5元。截至2025年1月2日案发时止,已超过保质期。”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同时,当事人承认确有销售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的同款泡面,至投诉举报人购买当天已超过保质期。
记者从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共3桶南宫·NG28,,1桶已售出,故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为0.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初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阐释,现场检查发现的待售涉案过期食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局拟对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28圈体育,28圈体育,28圈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