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0月25日上午,林某某在新罗区大锦山“公王坑”山场自家果园干活,将本人在果园清除的杂草和废木段堆在一处,用打火机点火燃烧,当天未发生失火。10月26日上午6:30左右,林某某再次到果园干活,将刚清除的杂草放置在昨天烧过的灰堆上,然后干活到10点多离开果园回家。10月26日14时半左右,林某某在家中发现屋后山场着火,赶到山场打火,发现放置在灰堆上的杂草已成灰烬。林某某用铁锹打火,火势很大难以打灭,看见儿子林某来到,就叫林某打电话报警。火势蔓延后,林某某用锄头扒开灰堆,发现灰堆中的废木段已烧成木炭状。经查,违法嫌疑人林某某曾于同年7月、9月在家附近焚烧垃圾、树叶被曹溪街道安全巡查员制止并拍照留存。
处理情况:经鉴定过火面积7.49亩,过火范围为有林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归曹溪街道办事处所有,该地块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8圈体育,,对违法嫌疑人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XX年01月2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用于采伐迹地炼山造林,经现场勘验认定,过火范围面积49亩,没有林木损失,此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野外违章用火。
处罚情况: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林某某违反了《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对林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20XX年5月12日下午28圈体育,,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新罗区适中镇仁和村北山路480号的原美味佳冻库厂房利用氧割机切割厂房横梁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将厂房的泡沫墙体引燃,火势蔓延至厂房后山的山场,引起森林火灾。
20XX年2月17日11时许,上杭县自然资源局稔田林业站接到群众报告该县稔田镇祝田村“古子岗”山场有火情。经查,该村村民吴某某在上杭县人民政府发布该年第3号禁止野外用火令期间,擅自到山场扫墓烧纸,不慎跑火引燃墓旁杂草引发森林火情。
处罚情况:根据高森林火险天气,上杭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期间该县稔田镇祝田村吴某某擅自到“古子岗”山场扫墓烧纸,不慎跑火引燃墓旁杂草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过火面积0.156亩。该行为违反了《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和《上杭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试行)》之规定,鉴于吴某某能充分认识自身错误行为,并主动协助处置火情,未造成严重后果,上杭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吴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1000元。
20XX年12月31日下午15:45,经人举报发现一起野外违规用火行为,长汀县古城镇综合执法队和林业部门及时赶往现场进行处理。
处罚情况:经调查,王某某在古城镇井头村队丘坑山场周边农田违规用火,当天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某某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200元罚款,同时进行警告和普法教育。
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以下用火行为:烧纸、烧香、点烛、坟前燃放烟花爆竹、社公(伯公)等祭祀用火;烧杂炼山、烧灰积肥及焚烧秸秆、杂草、田埂草等农林事用火;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施工作业等户外活动用火;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烧熏野兽、野蜂等危险活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其他工业固废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公路、铁路、通讯、电力、燃气沿线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森林高火险天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高火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